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】在刑法理论中,关于犯罪构成的判断标准,存在两种主要学说: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。两者在对“违法性”的理解上存在根本差异,影响着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。
一、
行为无价值论认为,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或道德规范。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,只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,就应被认定为违法。该理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不法性,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。
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,犯罪的核心在于是否造成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结果。如果没有实际损害发生,即使行为具有危险性,也不能认定为犯罪。该理论更关注行为的实际后果,主张以结果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核心依据。
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1. 违法性判断标准不同:行为无价值论以行为本身为标准,结果无价值论以结果为标准。
2. 对未遂犯的态度不同: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将未遂行为视为违法,而结果无价值论可能排除未遂的违法性。
3. 对危险行为的处理不同:行为无价值论更注重预防性,结果无价值论更注重实害性。
4. 理论基础不同:前者基于规范违反理论,后者基于法益侵害理论。
二、对比表格
| 对比项目 | 行为无价值论 | 结果无价值论 |
| 核心观点 | 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 | 结果具有不法性 |
| 判断标准 | 行为方式、主观意图 | 实际危害结果 |
| 对未遂犯的态度 | 认为未遂也违法 | 可能不认为未遂违法 |
| 理论基础 | 规范违反理论 | 法益侵害理论 |
| 对危险行为态度 | 更加重视预防性 | 更加重视实害性 |
| 是否考虑主观因素 | 强调主观故意或过失 | 更多关注客观结果 |
| 应用范围 | 多用于行为犯、危险犯 | 多用于结果犯 |
三、结语
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刑法理论中两个重要的对立学说,它们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司法理念。在实践中,两者并非完全对立,而是可以相互补充。随着法治的发展,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基础上,适当吸收行为无价值的合理成分,以实现刑法的公平与效率。


